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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制度不适应新形势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保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自国务院1982年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8年发布《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以来,全国除台湾省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开展了排污收费工作,截至2000年底,全国共向70多万个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463亿元,其中277亿元用于污染治理。
    但是,原有排污收费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单纯超标收费不利于污染物总量控制,有些排污单位虽然排放的污水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排放标准,但是其排放污染物的总量却远远大于一些超标排污单位。对于一个地域而言,其环境容量是一定的,这些排污单位实质是侵占了大量的环境容量,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一些超标排污单位。甚至一些排污单位为了达到达标排放的目的,不惜用稀释的办法,这种达标排放对环境质量的改善不仅没有任何益处,而且还造成了大量资源的浪费。因此,仅对超过一定浓度的污染物征收排放费,而不考虑污染物排入环境的总量,削弱了排污收费制度对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促进作用。二是现行排污收费为单因子收费,这样排污单位在治理污染时,往往仅注意被收费污染因子的治理,而忽视其他污染因子的治理。但对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而言,排入其中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损害并不一定会因某一种污染因子的减少而减轻。从污染物对环境损害的污染机理而言,各种污染物的毒性有叠加作用,因此实行单因子收费政策是不尽科学的。三是现行收费标准偏低。目前的排污收费标准远低于排污单位污染治理的成本,这就造成许多排污单位宁可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治理污染的现象,即所谓"缴排污费、买排污权",不利于企业自觉地治理污染。
    现行收费对象主要是企业,根据新的情况需要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现行办法缺乏对排污费使用实施监督的规定,致使排污费被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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