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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四大改变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共设总则,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排污费的征收,排污费的使用,罚则和附则六章二十六条。与原有法规相比,这一条例有四个方面的重要改变:按照污染要素的不同,将原来的超标收费改为排污即收费和超标收费并行;根据收费体制的变化,强调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明确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并加强审计监督;明确排污费必须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提高了罚款额度,在环保法规中第一次将信誉写入罚则,如第23条规定: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此外,个体工商户也将成为排污费的收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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