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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1982年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82]21号),在全国实行了排污收费制度,对控制和治理我国的环境污染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现行对水、气等污染物排放实行单因子浓度超标排污收费的办法,不能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调动排污者治理污染的积极性,现在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保护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中提出的“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达到促使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的目的,因此,排污收费改革成为了各级环保局的一个工作的重点内容。从98年开始,国家在郑州、吉林、杭州三个城市进行了的总量排污收费试点,并取得成功。今后,国家将会逐步在全国实施总量收费制度。
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由原来的超标收费转变为排污即收费,《条例》旨在通过排污收费这一经济杠杆,刺激排污者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条例的实施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又一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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