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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依据和过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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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8-18 17:49:00
1、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
《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91)环监字第262号
《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
《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冀环计〔1998〕68号)
《河北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冀政〔1982〕170号)
《关于实行排污费分级征收管理的通知》(冀政办函〔1996〕124号)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FONT>7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FONT>8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FONT>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FONT>90)
2、征收程序
(1)排污申报登记
(2)排污申报核定
(3)排污费计算
其中:废水、废气、废渣、噪声超标排放的征收超标排污费,废水排放不超标的征收污水排污费。
(4)下达征收排污费通知书
(5)收缴排污费
(6)下达处罚决定
(7)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重新核定并减免排污费
3、排污费分级征收管理
中央部属、省属、部队和外省、市所属排污单位(含下属二、三级独立核算单位)的排污费,由省环保部门直接征收或按年度委托设区的市环保部门代收。收费总额的60%纳入省级环保资金,40%交设区的市纳入市级环保资金。
设区的市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设区的市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征收。
县(市、区)属及县(市、区)属以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征收。
4、处罚规定
(1)对于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根据《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
(2)对于不按规定缴纳废气、废水、噪声排污费的,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补缴,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3)对于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固体废物排污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4、征收纪律
(1)监理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统一标志,佩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理”证章,出示监理证。
(2)现场执法,检查必须两人以上。
(3)环境监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准接受排污单位的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在被监督检查的排污单位就餐,不准参与排污单位的营销活动,不准参加排污单位邀请的娱乐活动,不准参加排污单位邀请的与本职业务无关的游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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